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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50万和500万有什么区别

自从“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制”,很多人认为,注册公司不用实缴出资,是一大利好,市场上出现了大波的注册新公司,那么在“认缴制”下,注册资金50万和500万有区别吗?是不是认缴资金越多越好呢?

一、认缴制并不等于“只认不缴”

公司注册新政策,注册公司可以“认缴”,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这也是很多客户容易被误导的。企业应当在承诺的认缴期限以内把资金缴纳完毕,同时还应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若是“只认不缴”就会影响到公司的诚信度,这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并没有什么好处。另监管部门会对公司进行抽查,若企业没有按期兑现认缴承诺的话,监管部门就会依照《公司法》对其公司进行处罚,并且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进行公示。甚至有可能会被写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这可能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转让股权时带来的影响

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转让股权的原来投资价值(计税基础),股权转让价格中包括了实收资本,因为在不符合采用市场评估法评估公司净资产时,股权转让价格是按照净资产法进行定价的,而净资产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总和,因此,实收资本包括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基于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在注册资本实施实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也等于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

二是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股东未缴足的注册资本根据前面的账务分析是不进行账务处理,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即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注册资本)。

三是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之际,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则该补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一定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则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股东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仍然未缴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缴足部分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权受让方在接受股权后继续补足,则该补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一定不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册资本)。

三、公司解散时,挥之不去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故在公司解散、公司破产的情形下,不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在认缴制下,并非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越好,从表面现象来看,企业貌似很有实力,但是久而久之,不能实际出资到位,不仅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信誉,还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