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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处理
(一)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1.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 会计处理及案例解析
例:某物业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物业费收入82400元。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82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 80000
应交增值税 2400
本月不含税销售额80000元,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增值税免税优惠。根据22号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0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2400
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以下相同。
财政部会计司财税问题解答精选(一)
来源:人力资源部 作者:人力资源部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17
问:税务对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减免的增值税属于16号准则当中的政府补助吗?应该计在哪个会计科目下?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问:实例:小规模企业,按照现有税法规定,月度收入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则在进行免税的账务处理上,借方科目为应交税费相关科目,而贷方适用的营业外收入的自己科目名称为什么呢?原因,会计相关书本上明确指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不适用于税收减免的情况。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
根据2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会(税)〔2012〕1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 企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借记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减免税款) ” 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借记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 贷记 “ 管理费用” 等科目。
例:甲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首次购买税控盘200元,技术维护费28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购买时借:管理费用 480
贷:银行存款 480
2.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80
贷:管理费用 480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符合相关税收文件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应纳税额=103000÷ (1+3%) ×2% = 100000×2% = 2000 元
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1)清理固定资产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120000贷:固定资产 200000(2)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103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000(若甲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处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00)其他收益 1000(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贷:资产处置损益 20000
(四)加计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例:某服务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居民日常服务业,兼营商品销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1月一般计税项目实现收入2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月已抵扣并加计抵减的一批加热设备转为专门用于职工福利,本期进项转出10万元。企业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对应成本未取得扣税凭证无进项税额抵扣),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包括暂不考虑需要按照简易计税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转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加计抵减计算
1.计算本期可加计抵减额
(1)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100×15%=15万元;
(2)调减加计抵减额:
①已计提后又进项转出的10×15%=1.5万元;
②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5+15-1.5=28.5万元
2.计算本期应纳税额
(1)抵减前一般计税应纳税额=120-100+10-10=2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一般计税应纳税额相比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20万元,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8.5-20=8.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抵减后的一般计税应纳税额为0
加计抵减额余额=8.5万元
(3)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4)本期应纳税额合计=3万元。
增值税会计处理
1.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2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2.进项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3.进项转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
4.月份终了,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5.简易计税项目
借:银行存款等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贷:银行存款 3
其他收益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