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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出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有机会申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甲省某医用物资企业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该企业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2020年1月销项税额150万元,进项税额16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60万元。
解析:根据8号公告规定,该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也不受《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60-50=1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
(六)抗疫免税
1. 税务处理
①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 会计处理含案例解析
例1:甲公司2020年1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某医院捐赠了自产防护服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120万元,生产成本1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3万元。
解: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不得抵扣。
借: 营业外支出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
例2:乙公司为餐饮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份取得销售收入106万元。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50万元。
解析: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乙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0000
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借 :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0000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22号文第二条“账务处理”第七项“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第4目规定:“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该规定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处理规定一致,但本例中免征的增值税,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解析:首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因纳税人无法预先判断本月(或本季)销售额最终是否能超过10万元(或30万元),所以需要先计提应交增值税,当销售额未超过上述标准符合免税条件时,才能将免征的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免税的农产品以及此次因疫情而免征增值税收入,无论销售额多少,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其次,直接减免增值税是指减免应纳税额,基本原理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并非指减免销项税额,不应先计提销项税额再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再次,按照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填表规则,反映免征的是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列资料一只申报免税销售额,也不体现税额)。
最后,即使是在免税文件出台之前,企业已经开票并价税分离了,也不建议通过减免税款红字冲销销项税额,因为红字或反向冲账只能原科目(包括明细),应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再按规定进行处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收入还有利于增加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计算基数。
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七项第4目规定的账务处理什么情况下能遇到呢?笔者认为,除上述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外,当企业招用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文件规定的人员及符合其他条件规定可以依次扣减企业当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可以按照该规定处理。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扣减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七)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减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会计处理:
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1%)